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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防疫宣導】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」,請查照。

依據:
一、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。
二、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、第2款及第6款。
公告事項:
一、對象:於我國境內之全體民眾(含本國及外國之自然人、法人及非法人團體)。
二、期間:自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起,停止適用日期由本部另行公告。
三、公告對象應遵守附件所列事項,如有違反者,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1條規定,由地方
主管機關依附件所列罰則視違規情節據以裁處。
四、不服本處者,得自本處分送達翌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,並由本部函轉行
政院提起訴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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